什么是临时用工
经第 13.429/2017 号法律修订的第 6.019/1974 号法律规定,临时用工是指由临时用工派遣企业招用的自然人,被派遣至用工单位,以满足临时替代正式员工或补充性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劳动(第 2 条)。
这一关系涉及三方:负责招用并支付报酬的临时用工派遣企业;实际提供服务的用工单位;以及劳动者本人。法律规定,无论用工单位属于何种行业,其与临时用工派遣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(第 10 条正文)。现行实施细则为第 10.060/2019 号法令。
何时可以使用临时用工
法律允许在两种情形下使用临时用工。超出这两种情形,用工安排即失去法律依据,存在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。
- 临时替代正式员工:顶替正式员工的休假、产假、病假及其他临时缺勤
- 补充性服务需求:由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需求,或虽由可预见因素引起但具有间歇性、周期性或季节性的需求(第 2 条第 2 款),例如年末销售旺季或收获季
- 禁止使用临时工替代罢工员工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(第 2 条第 1 款)
- 合同可涵盖用工单位的辅助性活动和主营业务活动(第 9 条第 3 款)
期限:180 天、延期与间隔期
对同一雇主而言,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,连续或累计计算均可(第 10 条第 1 款)。如能证明促成用工的条件依然存在,可在此期限之外再延长最多 90 天,连续或累计计算均可(第 10 条第 2 款)。因此,总期限上限为 270 天。
劳动者用满上述期限后,须在前一份合同终止 90 天后,才能以新的临时合同被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(第 10 条第 5 款)。在该间隔期届满前再次招用的,即构成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(第 10 条第 6 款)。
在实际操作中,应记录每名临时工的起始、延期和终止日期,包括同一劳动者此前在同一用工单位的合同。
与临时用工派遣企业签订的合同
临时用工派遣企业必须是在劳动部登记的法人(第 4 条)。签约前,应核查该企业的登记情况及合规状况。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并载明该法第 9 条列出的各项内容,主要包括:
- 双方的身份信息
- 产生临时用工需求的理由
- 服务期限
- 服务金额
- 关于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条款,无论工作地点在何处
临时工的权利
第 6.019/1974 号法律第 12 条保障临时工享有一系列权利,其中最主要的是:报酬与用工单位同类别员工相当,按小时计算,并保证不低于最低工资。第 10.060/2019 号法令对这些权利作了细化规定;临时用工合同还涉及 FGTS(工龄保障基金)等缴存:第 8.036/1990 号法律(第 20 条第 IX 项)规定,定期合同正常终止时(包括受第 6.019/1974 号法律调整的临时工合同),劳动者可以提取该基金。
- 报酬与用工单位同类别员工相当
- 每日工作八小时,加班须支付加班费
- 按比例享有带薪年假
- 带薪周休
- 夜班津贴
- 无正当理由解雇或合同正常终止时的补偿金,金额为已领取报酬的 1/12
- 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障
用工单位的责任
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,用工单位也负有义务。当工作在其场所或其指定地点进行时,用工单位须保障安全、卫生和健康条件(第 9 条第 1 款),并向临时工提供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医疗、门诊和就餐服务(第 9 条第 2 款)。
用工单位对临时用工期间的劳动义务承担补充责任(第 10 条第 7 款)。如临时用工派遣企业破产,法律规定用工单位须就劳动者在其指挥下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障缴费、报酬和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(第 16 条)。因此,建议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要求对方提供工资支付和缴费凭证。
CLT(《巴西劳动法汇编》)第 445 条单一款规定的试用合同,不适用于由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(第 10 条第 4 款)。如企业决定将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,直接招用须遵守 CLT 的相关规定。
与外包及定期劳动合同的区别
在外包模式下,发包方将某项活动的执行转交给服务提供企业(第 6.019/1974 号法律第 4-A 条),由后者招用、支付报酬并指挥本企业员工的工作。其核心是所承包的服务,不受临时用工适用情形和期限的限制。而在临时用工中,用工单位接收劳动者是为了满足临时性需求,且期限有限。
定期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依据 CLT 直接签订。CLT 第 443 条第 2 款规定,此类合同适用于因性质或临时性而需预先确定期限的服务、具有临时性质的企业活动以及试用合同。期限最长为两年(第 445 条),只能延期一次(第 451 条);与同一员工在六个月内再次签订定期合同的,须遵守第 452 条的规定。
合理使用临时用工的实用建议
- 以书面形式记录用工理由(替代的是哪名员工,或存在何种补充性需求)
- 跟踪 180 天期限、最长 90 天的延期,以及在同一用工单位两份合同之间的 90 天间隔期
- 只有在促成用工的条件依然存在时才延期,并保留相关证明
- 核查临时用工派遣企业的登记情况,并跟进工资和缴费凭证
- 将临时工纳入安全入职培训,并保证其同样可以使用食堂和医疗服务
- 不得使用临时工替代罢工员工,也不得用其填补企业的长期性需求
本文仅供参考,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分析。相关法规和时限可能发生变化,请务必向贵公司的法务或会计部门确认现行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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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临时用工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?
根据第 6.019/1974 号法律,对同一雇主而言,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(连续或累计),如能证明促成用工的条件依然存在,可再延长最多 90 天(第 1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)。
可以在同一企业再次招用同一名临时工吗?
劳动者用满 180 天和 90 天的期限后,须在前一份合同终止 90 天后,才能以新的临时合同被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。在此期限届满前再次招用的,即构成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(第 10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)。
用工单位需要对临时工的相关义务承担责任吗?
需要。用工单位对临时用工期间的劳动义务承担补充责任(第 10 条第 7 款);如临时用工派遣企业破产,用工单位须就该期间的社会保障缴费、报酬和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(第 16 条)。
临时工可以从事企业的主营业务吗?
可以。第 6.019/1974 号法律规定,临时用工合同可涵盖用工单位的辅助性活动和主营业务活动(第 9 条第 3 款),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:临时替代正式员工或补充性服务需求。
临时用工和定期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?
不是。在临时用工中,劳动者由临时用工派遣企业招用并派遣至用工单位,适用第 6.019/1974 号法律。定期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直接签订,适用 CLT 第 443、445、451 和 452 条。








